|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现就我区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 br / 一、接收安置对象br / 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役;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兵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档案中凡有伪造和涂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不予接收安置。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2001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2002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接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盟市下达转业士官安置任务、转送档案。从4月份开始,各项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8月份基本完成城镇安置任务,10月份全部完成任务并汇总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安置工作。 三、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紧密联系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制度改革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退役士兵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他们认清改革和建设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当地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工作,组织退役士兵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使他们尽快适应从部队到地方的环境转变,愉快地投身到地方经济建设中来。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安置办法,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2002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央驻自治区的各“条管”单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单位,由自治区安置部门统一下达计划;凡未列入全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条管”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接收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必须加以纠正。 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供需见面、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的方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以适应接收单位的要求,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应杜绝非本级安置对象占用安置计划的现象。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情况下,可在计划外接收非本级对象。对全部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同级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