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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1(注1:此处原文为: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报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申请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区和单位,请将申报材料于今年八月十五日前报市职改办,以便及时研究和审批,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初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相应职务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申报人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指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技术员及其相当的技术资格。 第四条 初评委会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不建立不同系列相混合的初评委会。 第五条 初评委会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下称市职管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审批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某些市属公司和处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初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职务系列的初评委会。 第六条 初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市:深圳市××(职务系列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区、单位:深圳市×××(区或单位名全称)×××(职务系列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组建初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委会委员; (二)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三)人事(职管)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初评委会由11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职务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完毕,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 第九条 凡申请组建初评委会的部门或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初评委会(拟任)委员名单”、“深圳市初评委会委员候选人举荐表”报市职管办。 经批准组建的初评委会,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经市职管办审批。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