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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5-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
  
   (1995年11月7日深人发[1995]41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军队转业干部的特区津贴档次(原薪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部队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我们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此表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其特区津贴档次直接按对应表套入(套入的档次已包含其转业当年和地方历年来正常晋升的档次)。按其套入后的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特区津贴标准见深府[1995]255号附表,下同)。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仍按深人发[1993]20号第四章“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规定和附表4确定其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津贴档次与特区津贴档次相同(各档次的保留津贴标准见深人发[1995]34号附表)。
  
   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
  
  
┌───────────────────┬─┬─┬─┬─┬─┬─┬─┬─┬─┬─┐
  
  │特区军队职│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安津贴 务工 │││││││││││
  
  │ 排 档资档│││││││││││
  
  │军地方 次次 │││││││││││
  
  │职职务│││││││││││
  
  ├──────────────┬────┼─┼─┼─┼─┼─┼─┼─┼─┼─┼─┤
  
  │正师(含相当)│副局│32│33│34│35│36│37│38│39│40│41│
  
  │├────┼─┼─┼─┼─┼─┼─┼─┼─┼─┼─┤
  
  ││正处│29│30│31│32│33│34│35│36│37│38│
  
  ├──────────────┼────┼─┼─┼─┼─┼─┼─┼─┼─┼─┼─┤
  
  │副师(含相当)│正处│28│29│30│31│32│33│34│35│36│37│
  
  │├────┼─┼─┼─┼─┼─┼─┼─┼─┼─┼─┤
  
  ││副处│25│26│27│28│29│30│31│32│33│34│
  
  ├──────────────┼────┼─┼─┼─┼─┼─┼─┼─┼─┼─┼─┤
  
  │正团(含相当)│副处│24│25│26│27│28│29│30│31│32│33│
  
  │├────┼─┼─┼─┼─┼─┼─┼─┼─┼─┼─┤
  
  ││正科│21│22│23│24│25│26│27│28│29│30│
  
  ├──────────────┼────┼─┼─┼─┼─┼─┼─┼─┼─┼─┼─┤
  
  │副团(含相当)│正科│20│21│22│23│24│25│26│27│28│29│
  
  │├────┼─┼─┼─┼─┼─┼─┼─┼─┼─┼─┤
  
  ││副科│15│16│17│18│19│20│21│22│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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