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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终止应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认定、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备齐材料和填报登记表格,方可受理。 审查: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登记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核准:经审核后,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发证: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 公告: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均要公告。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分别《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期纠正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分别在年检登记表和《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印章;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期纠正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年检合格后方可有效。事业单位需要复印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须挂于办公所在地的显要位置。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年检有效。事业单位需要复印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正本须挂于办公所在地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处理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办事,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对登记机关有关登记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凡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登记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二)对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的保密内容予以公开的; (三)上级登记机关强令下级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对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监督所属事业单位上报和提交的情况、文件、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同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费用,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公告费用由被公告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