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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经费自给类单位根据市编委确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自行设置职务系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任职 1.任用形式 核拨经费类单位一般采用聘任制,但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委任制,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聘任制。凡采用委任制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凡采用聘用制的职务,任期为4年,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职务实行逐级聘任,任期目标亦逐级签定,凡属市人民政府或人事局聘任的工作人员,其任期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市人事局意见后负责签定。 2.任期目标 任期目标的制定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激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同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力争较高的经济效益。任期目标的内容应具体化,并尽可能量化,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任期目标还应明确年度目标,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任期目标逐级签定,按本意见任免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 3.任职资格 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拟任人选要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 (2)晋升副处以上职务的、年龄需在55周岁以下。单位专业性强,需要专家或著名学者出任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晋升科级职务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2年以上(其中晋升科级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4年);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2年和1年以上。 (5)凡属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不得委任职务,可聘任职务,实行任期制,在任时享受聘任职务待遇,解聘后恢复原来身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拔任用: (1)正在接受行政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2)受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任用的。 (三)免职或解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或解聘: (1)被批准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2)离职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4)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5)凡采用委任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凡采用聘任制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任期目标的或任期届满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6)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用人不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职或解聘之后,不保留职务级别,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任免审批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 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及其助理和党群团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余处级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和正副局级事业单位的部门领导由市人事局管理。 1.正副局级职务,由市委组织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确定拟任人选,并组织考察,由市委决定,再由市人民政府委(聘)任。 2.正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提名,或由上级人事部门推荐,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由市人事局委(聘)任:其中三类副局级单位的正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报市人事局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 3.一类单位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党政班子集体酝酿产生,或者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凡属委任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委任,报市人事局备案。凡属聘任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报人事局备案。 二类单位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按上述程序确定,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类单位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按逐级聘任原则聘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副处级事业单位(含内设的副处级处室)的正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组织考察,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委(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