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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5-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一、二、三类单位中属班子成员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提名,或上级部门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考察,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其中属行政班子换届整体配备班子的需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行政首长委(聘)任。
  
  4.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产生,单位人事部门考察确定任职人选,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事科长、财务科长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委(聘)任。
  
  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决定委(聘)任。
  
  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决定委(聘)任。
  
  任用与本意见任职资格不符的副处级工作人员,需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凡从事单位外调人担任需经市人事局委(聘)任或核准、备案的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调入前需征得市人事局同意。
  
  凡报审核备案的任职人选,审核机关二十天内无批复,可视为认可,各单位可自行委(聘)任。
  
  免职审批权限与任职相同。
  
  (二)任免材料
  
  各级职务的委(聘)任,需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本意见的任免审批权限,向上级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任免职务请示;
  
  2.《任免呈报表》;
  
  3.考察材料;
  
  4.职数卡;
  
  任免材料要按本意见要求,如实填写,二、三类单位拟任人选的考察材料要包含任期目标完成的情况。)
  
  四、考核
  
  (一)考核的组织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各单位应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的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可向考核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签定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各类单位凡鉴定任期目标的工作人员应以任期目标为考核依据,其余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制定出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1.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鉴定任期目标的,实行每年度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任期届满考核,其余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及日常考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任免权限逐级负责。注5(注5:此项原文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本意见任免权限逐级负责,其中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事局委(聘)任的人员,其年度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属任期届满考核由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学校、幼儿园,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考核奖金按上一年度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年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2.考核程序
  
  被考核人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考核人按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行政首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3.考核结果及管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率不得超过15%。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主要依据。其中连续2年以上考核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考核称职以上的,方予奖励及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考核一年不称职和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均应予辞退。
  
  各单位应加强考核结果的管理,每年考核工作结束,由业务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经费来源渠道发放考核奖金。将考核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本意见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临工、勤杂工。
  
  各区人事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提出区属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附:市属非国家公务员系列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类表(此表废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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