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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广西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2002年广西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第二次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3月22日召开的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2002年纠风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八次党代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重点,突出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力度,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为维护全区的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跨越、营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服务。 一、2002年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以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重点,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逐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推行范围,到2002年底,全区70%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现行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中要有50%的金额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数量、采购药品品种和金额,并积极探索开展一次性医用材料、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改进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全面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开招标程序、办法和结果,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不使用中标药品、违反药品招标采购价格政策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虚假药品广告、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药品销售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销售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建立门诊和住院费用查询制度,逐步实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社会不合理医药费用减下来的目标。 (二)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 要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即:严格执行提留统筹的预决算制度;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规定和农民负担预决算等监督卡制度的落实,对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审计,将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使用情况和统筹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深入开展对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报刊征订摊派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电价监督管理制度,在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农村用电户的电费计收中,推行“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即: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的管理措施,坚决纠正在农民用电中的乱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村级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并向社会公布;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价格,都要实行公示制度。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人为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全区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积累经验。要对违反农民负担政策的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进一步完善有关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机制,使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水平确有减轻,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