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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5-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接上页]

  3.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比例提高8%;天线工津贴比例提高10%。
  
  4.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第一线生产的人员,其津贴部分的提高比例划分为三个档次:养护水泥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5%;养护沥青(渣油)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8%;养护沙土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10%。以上提高津贴部分,由公路部门统一建立公路养护津贴,不计入本人基本工资,按各人实际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参加浮动分配。
  
  5.在一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在城区以外从事水库管理及堤围管理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长年(一年中工作时间连续8个月以上)在镇以下(含镇)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饲养、放牧、畜禽防疫、检疫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6.环卫工人的津贴比例提高10%,实施范围按深人函[1993]132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在村、镇农林水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村、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含行政人员)实行向上浮动一档标准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从1995年1月起,每满4年(各年度需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其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予以固定。
  
  (七)机关单位中属工人身份的会计员、出纳员,以及卫生事业单位中属工人身份的护理员、防疫员、检验员、清毒员、配餐员、妇幼保健员、结帐员、定价员、收款员等,根据其工作性质实行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八)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前实行的津贴、补贴(含物价补贴累计额300元)和奖金已纳入工资总水平统一分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原来的临时职务(岗位)津贴、4个月临时生活补贴、原奖金均予以取消。上述项目已发放部分(含原物价补贴累计额300元)予以冲销。今后,新的物价补贴计算办法另定。
  
  六、关于1995年度的正常晋升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以及特区津贴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这次工资套改一并办理1995年度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
  
  (一)全国标准工资档次的晋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1993、1994年度连续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按政策杠子套改的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晋升后的起薪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晋升。1993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律以其1994年12月份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晋升后的起薪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市委、市政府决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下年度一月起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为了与此规定相配套,协调、平衡增资关系,因此,凡是在1994年度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晋升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次(薪级)的人员,1995年度不再晋升特区津贴档次。
  
  (三)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1995年1月至9月30日(套改截止时间),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于已按其新任职务套改了职务工资,因此,其全国标准工资不得在套改基础上再晋升一档。其特区津贴档次仍以1994年12月份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晋升一个档次。晋升后,其特区津贴档次尚未达到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新任职务起点档次执行;已达到或超过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再晋升一个档次。
  
  2.1995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有变动的人员(含升职、降职),仍按其9月底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待工资套改完成后,再办理职务变动后工资升降的审批手续。从组织批准其职务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3.至本单位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军转干部),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按政策杠子重新套改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其特区津贴档次在按深组[1993]3号确定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度晋升的一个档次。均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
  
  4.关于军转干部的正常晋升问题
  
  (1)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经1994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按国办发[1993]85号套改的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
  
  (2)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并在1994年12月31日前报到工作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发[1995]19号的具体办法确定。在此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其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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