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二期,下半年举办一期,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由各任免机关安排。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任职培训合格证书。 办理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名参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条知识更新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知识更新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人在三年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一天。)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更新知识的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离岗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离岗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一般安排在四月份进行,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离岗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学员全部住校,实行,全脱产培训。 离岗培训要作程序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办理。 修改说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对离岗培训有详细规定,这里笼统提按该规定办理即可。)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设置,并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初任培训侧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更新知识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补充、提高、拓宽。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十七条知识更新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操守、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 深圳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和离岗培训。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编写适合各类型培训的教材,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并指导其它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机构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局、办的培训中心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区行政学校或干部(人才)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各区行政学校或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科级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四条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