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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7-06-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2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认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统一组织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离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要不断开展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故增加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和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注12(注1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八条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把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并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计的时限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13(注13: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举办公务员培训班,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方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完毕,将培训总结资料和学员名单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实施教学的培训机构将其培训情况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验印,参加其它培训的,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验印,作为其任职、定级、考核、晋升的凭证。注14(注14:此条原文为:第三十条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由相应的培训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与培训机构联合发给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鉴定记入学籍表,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但参加离岗培训的公务员,其培训期间的待遇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注15(注15: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三条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注16(注16:此条原文为:第三十四条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统计表(略)
  
  2.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呈报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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