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的要求,为维护我国版图的尊严,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促进地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各自的责任,形成主管部门常抓不懈、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制度。全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外经贸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外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二)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设立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国家统一部署,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我省本次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周炳南副秘书长担任,成员有:省国土资源厅张新民,省工商局黄宏耀,省新闻出版局廖小勉,省外经贸厅招玉芳,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沙少娟,省外办杨金业同志。联席会议下设立联络小组,具体负责本次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联络小组组长由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叶炳楷处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小组成员。联络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三)设立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举报电话:省国土资源厅:020-38817491;省工商局:020-85584412;省新闻出版局:020-87612989。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在我省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的方式,严肃查处非法编制出版地图和盗版盗印地图的行为,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配合落实全国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求,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我省杜绝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2年3月至2002年6月。
  
  主要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各市县按照省的部署,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对本地区的地图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范围出版地图的,予以纠正;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地图产品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当场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2、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要重点抓好对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工作。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各种媒体上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以及公开销售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以及互联网上登载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管;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在互联网上登载的,要责令立即更换;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进行收缴;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坚决予以销毁,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