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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0-08-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3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7日深编办[2000]78号)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市属和驻深事业单位,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的范围为所有经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当年6月1日及以后批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二、年检的范围为所有经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当年10月1日及以后批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业单位活动情况;
  
  (二)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及接收捐赠、资助和使用情况等。
  
  四、年检的程序:
  
  (一)领表作自查。事业单位到登记机关领取《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报告书》要求的事项,以总结的形式进行全面的自查。
  
  (二)填表报材料。事业单位在总结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报告书》,并将《报告书》和规定报送的材料报登记机关。
  
  (三)审核做结论。登记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在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决定。对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上标记;注2(注2:此条原文为: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正、副本上加上标记;)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则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关处理。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填写好的《报告书》;
  
  (二)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经费收支表(原件)和捐赠、资助来源及使用情况;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捐赠、资助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非法人事业单位不须提交第2项材料)
  
  六、登记机关年检审查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事业单位的实际住所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定住所是否一致;
  
  (三)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按照规定在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判断其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七)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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