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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非因第1项原因而被解聘或不予续聘,本人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职务工资按低一级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从上一个职员等级降到下一个职员等级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个职员等级的工资标准。 (2)从正职降为副职的,如属在同一个职员等级内,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5.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局级干部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先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再按降低了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6.机关的技术工人降低技术等级(职务)的,按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其岗位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降低技术等级(职务)后,其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7.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较低职务的,其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后,改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或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改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不能以原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按照深人发[1995]33号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人员确定其全国标准工资。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按原任职务连续计算。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特区津贴档次按《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特区津贴实施办法》(深府[1995]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区管干部报区人事局审批,市管干部报市人事局审批(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用人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工资信息采集表》,将信息录入电脑软盘,打印生成审批表,随同软盘报批,凭审批表增减工资基金。 四、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