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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深人发[1996]19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10月1日以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调动后,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待遇。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
  
  二、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确定其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其职务(岗位)分别确定其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档次。超过3个月才确定职务的,其工资按所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
  
  (一)全国标准工资的确定办法。
  
  1.调入人员在1995年9月30日前已转正定级的,先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的套改杠子(见深府办[1995]66号、深人发[1995]33号,下同)套改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1995年10月1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2.调入人员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的,以其转正定级工资为基础,再根据转正定级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3.调入人员属于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并已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规定予以确定(转业当年不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调入人员属于1993年9月30日前转业(即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先按照深府办[1995]66号的规定套改其1995年9月的全国标准工资。
  
  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其1995年10月1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干部调入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其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按照深人发[1995]33号等工资套改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其调入后的全国标准工资。
  
  5.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仍在相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先按深府办[1995]66号划定的政策杠子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1995年10月1日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的正常晋升规定,以及本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情况(或技术等级复核认定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
  
  1.调入后经任免机关批准任命为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干部,按《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深组[1993]3号、深人发[1993]20号、深工改行字[199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所任职务特区津贴起点档次。
  
  2.原单位1992年12月31日前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兑现工资,调入后继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所任职务的特区津贴起点档次;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调入后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均按深入发[1995]1号及其附表套入特区津贴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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