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并已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专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直接按对应表套入相应的特区津贴档次。转业当年不再办理正常晋升。 1993年9月30日以前转业(即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特区津贴档次。 4.科员、办事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调入后按1983年的工资或转正定级工资套入特区津贴档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1979届至1994届按《实施办法》附表3执行;从1995届起按深入发[1995]36号附表1、附表2执行。 5.各类人员按上述办法套入特区津贴档次后,根据我市历年考核晋级的规定,对照本人条件补办正常晋升。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获奖励晋升工资的人员,调入我市后,其职务工资按深府办[1995]66号、深人发[1995]35号、深人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相应高套;1995年10月1日以后获奖励晋升工资的人员,调入我市后,高套职务工资的办法另文规定。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调进工作人员之前,应将调入后拟任职务和工资待遇通知本人。本人如有不同意见,须在调入前处理好,以免引起争议。 五、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从市外和本市企业调入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报区人事局审批;调入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在本市机关与机关、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其职务和工资无变动的,分别由区人事局、市直属主管部门审核;职务和工资有变动的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审批。 (三)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确定工资信息采集表》,并录入电脑软盘,打印生成审批表,随同软盘报批,凭审批表增加工资基金。 六、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