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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3-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深职改字[1993]1号)
  

  
各区、市直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落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原市政府令第5号,现已修改为市政府令第118号第1件)有关规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1993年起,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
  
  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分开进行,以严格的评审条件控制评定数量,以严格的设岗控制聘任数量。
  
  专业技术资格,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技术水平,表明其具有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资格不与工资及其他待遇挂钩。专业技术职务,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结构比例和任职期限,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工资及其他待遇。
  
  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社会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实际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使企事业单位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主体,以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实际工作,具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水平和专业工作的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资格,限于国务院已颁布的工程、会计、统计、经济等29个职务系列《试行条件》范围以内,不另行制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条例。
  
  (三)评定条件,按省人事厅已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注1(注1:此项原文为:3、评定条件,按国家已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得降低标准。有的《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过于原则不好掌握的,市职改办将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或将标准条件加以量化。)
  
  (四)对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专业职务系列,不再进行评审。
  
  (五)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一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前提下,由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单位组织考核推荐。
  
  (六)今后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注2(注2:此项原文为:6、今后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为:高级7—8月;中级4—5月;初级10—11月。经市职改部门授予评审权的单位可参照上述安排开展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的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政府职管部门不再控制其内部职务比例和职数。
  
  (二)(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2、财政定额拨款(只拨人员经费)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即财政不再增加拨款)的前提下,其内部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原则由本单位自行确定,所需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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