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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5-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深职改字[1995]01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
  

  1993年开始,我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职管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和参加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才能享受相应待遇。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迅速发展,事业单位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较快,需要适当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数。现就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确定的原则
  
  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确定的原则为:
  
  (一)教育系统根据学校类别,按编制内的在岗教学教辅人员数,采用结构比例确定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
  
  (二)卫生系统根据医院类别,按编制内的在岗医务人员数采用结构比例确定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三)其他事业单位,按其规模、职能及知识密集程度确定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下达办法
  
  根据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数内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数(未满编的按在岗的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对照结构比例算出该单位高、中、初级职务数,减去已聘人数,得出应下达的高、中、初级聘任职数,予以下达。现已超过聘任职数的,保留已聘任职数,不下达新职数,待出现自然减员或增编时再予以核减。
  
  (一)市教育局、卫生局的直属单位,由市局核定后报市职管办审定,再由市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区教育、卫生系统的单位,由区职管办审核后报市职管办备案,由区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市高等院校,由市职管办直接下达。
  
  (二)其他事业单位,凡市各部门所属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职管办,由市职管办直接下达到用人单位;区各部门所属的,由区职管办审核后报市职管办备案,再由区职管办下达到用人单位。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事业单位在市或区职管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自主决定。
  
  (二)各用人单位要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评议、推荐聘任人选。聘任方案应在单位内公布,聘任人虽应由聘任单位发文并发给聘书。
  
  (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也可高职低聘。
  
  (四)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2—3年,严格执行年度考核、期满考核,聘期届满后可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或解聘,考核不称职的应予解聘。
  
  (五)为有利于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经国家、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和市优秀科学技术专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聘任高级职务,可不占用单位的高级职务职数。
  
  四、聘任职务起算时间和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单位决定聘任的时间为聘任职务起算时间,聘任的下一个月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注1(注1:此条原文为:四、聘任职务起算时间和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这次聘任时间为4月份,5月份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以后的聘任,单位决定聘任的时间为聘任职务起算时间,聘任的下一个月为兑现职务工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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