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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可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的引进、开发。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税收和其他优惠: (一)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 (三)国家和本省给予开发区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应纳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开发区的常驻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或者华侨在开发区投资举办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