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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岗位津贴]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 [生活津贴]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职称职数]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工龄计算、劳动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在国外的留学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可先入户]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安家费用]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 五、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的优惠政策[经费资助]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每个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可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获得10万元的资助。 [配套资本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的配套资本金,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回购股份。 [厂租减免]留学人员企业租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园区厂房,在200m2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工商注册]留学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作价出资]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入园优惠]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 六、接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优惠政策 [接收方式]凡企业单位接收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先向学校发函接收,然后再向市人事局申报补办接收就业手续。 [编制]对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生,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免试]博士、硕士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免予笔试。 [可先入户]对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并由该人才服务机构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并视同待就业厦门生源办理落户手续。这类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即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家属子女户口]接收已婚博士、硕士毕业生,其未就业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办理随迁。 附录: 厦门市引进人才主要文件名称 ■1999年11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 ■2000年2月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厦人[2000]014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2002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1999年2月市政府《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 ■2000年12月市政府批转的“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厦府[2000]综142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厦府[2000]综067号) ■2000年3月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人才等有关人员职称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2000]036号) ■2000年11月市人事局“关于简化引进人才审批手续的通知”(厦人[2000]134号) ■2001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批复”(厦府办[2001]2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