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集中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隐瞒收入、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虚假记帐、帐实不符、应建帐而未建帐、暴力抗税等违法行为。坚持查帐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建帐工作,全面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的纳税定额。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纳税户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强化税源控管。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管税,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 5.净化市场环境。要集中整顿集贸市场内社会治安问题,坚决依法惩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对秩序混乱的占道集贸市场应予取缔,并引入室内经营。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报刊摊、音像制品、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有政治性问题和淫秽色情等非法出版物,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6.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所谓“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或组织,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时间安排 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3月至8月用半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3月份至4月份)。要对全省集贸市场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做好本地集贸市场摸底排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定本地重点整治市场和重点地区并于4月25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份至7月底)。要围绕本方案提出的整治范围、整治重点,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经贸、公安、卫生。信息产业、文化、农业、新闻出版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主体清理检查。 2.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加大集贸市场“餐桌污染”治理力度。 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药品监管、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出入境检验检疫、物价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集贸市场假冒商品和违法违章行为,强化上市商品质量监管。 4.由国税部门牵头,地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5.由公安部门牵头,文化、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配合,坚决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不法分子,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报刊摊、音像制品、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收缴有政治性问题和淫秽色情等非法出版物,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净化市场环境。 6.由法制部门牵头,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组织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 7.由经贸部门牵头,法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组织力量,清除执法壁垒,撤销那些实行“封闭式”管理,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封锁的所谓“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或组织,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和本部门集贸市场整治工作具体做法、成绩、经验、典型案例、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集贸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牵头,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法制办、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指导、协调和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应工作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意见,搞好工作部署,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的具体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