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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社会保险局
【发文字号】 辽社保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社会保险局关于社保试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社保办组织全省有关部门对去年社保试点工作进行了“回头看”,并就社保试点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并于部分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足额补发在中心期间拖欠的基本生活费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要求,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没有足额领取的生活费应当给予补发,不再折算在岗年限。拖欠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的生活费数额,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应逐步予以补发。所需的资金,按照当时“三三制”筹措资金的原则,谁拖欠谁补发。企业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问题
  
  企业是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的责任主体,拖欠职工的债务必须由企业偿还。从调查的情况看,在去年并轨的人员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甚至没有签订偿还协议,这是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各市应组织调研组总结推广已并轨企业在确认、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方面的经验,指导企业做好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工作。凡一次性能偿还的,要求企业必须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必须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签订偿还协议,凡没有签订偿还债务协议的,应立即补签。今后,凡没有签订具体偿还协议的企业,暂不能实施并轨;各市要规范企业与职工偿债协议的文本,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使偿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要密切注视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情况,制订企业偿还职工债务的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偿债,同时对重点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防止因债务问题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
  
  三、关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职工协商,由职工个人垫付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在去年在并轨工作中,个别企业由于筹资困难,经与职工协商,将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转由职工个人负担。这种做法不符合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凡这样操作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督促企业尽快补发。在今年的并轨工作中,各市要监督企业严格按政策办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四、关于部分困难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导致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在社保试点期间,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并轨人员能够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缴,拒不补缴的,予以处罚。确无能力补缴的企业,由企业书面说明理由,提出补缴计划,经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关于部分已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又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并轨人员没有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接续的审批手续,使他们能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于产生的失业保险基金缺口,要采取多种措施筹集。筹集的主要渠道是:各市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含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市级财政补助;省级调剂。
  
  六、关于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
  
  在去年的并轨工作中,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着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不规范、未能及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等问题。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建立用工申报制度,省劳动保障厅已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近期还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和《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七、关于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问题
  
  国务院42号文件规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从今年初开始在鞍山、辽阳、铁岭三个市进行试点,并下发了《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此类集体企业及人员的认定条件。3个试点城市据此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前期准备工作,掌握了基本情况。为稳妥起见,并保证7月1日起,按规定发放生活费。首先在3个试点市进行实质性操作,按认定条件落实到具体人,其它各市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3个市操作完后,其它市再全面铺开。按月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从低保资金中解决,低保资金不足的,可以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含地方财政配套的部分)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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