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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拟定的《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01年度全省地方储备粮扩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13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储备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6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制度,增强市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稳定市场、调剂丰歉、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 建立市级粮食储备,要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要求,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全权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
  
  (三) 市粮食局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市政府文件要求,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总量规划和年度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制订分地区、分品种、分库点的收储、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储备粮利息和保管费用的核实拨付,轮换费用和价差实行定额包干;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储备粮收购资金的信贷工作,同时协助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利息费用补贴拨补到承储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分别对储备粮质量、价格进行监管。所有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移库、动用等业务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 建立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系统。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市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市计委会同商贸局、财政局、物价局、粮食局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粮食宏观调控信息,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
  
  (五)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由市粮食局对全市粮食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粮食局认定的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储备粮的收购
  
  (六) 市级储备粮目前规模定为7500万公斤,以后视粮食购销政策和市场情况变化再行确定。
  
  (七)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按照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收购计划执行。储备粮收购由市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实行市场收购,可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收购,也可以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还可以结合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采取进口转储入库。
  
  (八) 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对擅自越权改变计划或将计划分解给其他企业的一律不予以贷款支持。
  
  (九)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十)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的新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以上标准,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库存陈粮。储备粮入库后,必须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证检验予以确认。
  
  (十一) 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承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品种 、质量、地点落实。承储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存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确需移库要先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 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账。
  
  (十三)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和省财政给予的专项补贴中列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和入库成本据实计补,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负责结算)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储备粮正常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储备粮的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要根据市粮食局落实情况,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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