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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这次专项整治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进行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牵头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经贸、公安、税务、质检、药监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计量的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电信、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戏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查禁宣传民族分裂、圣战、法轮功等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严格执法,惩治犯罪。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深入探索,抓好治本。
  
  各县(市)在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通过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五)加强督查,做好上报。
  
  自治州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工作组,采取各种形式,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县(市)和重点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县(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加强督查,并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治成果,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情况适时以简报、快报等形式报告州工商局。同时,要在集中整治期间形成月报制度,各县(市)应在当月1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州工商局。州工商局将及时通报各县(市)整顿工作情况、好的经验、典型案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推动此项工作的进展。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应于9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书面总结上报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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