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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绿化委员会、财政处(局)、物价处(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 为加强全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发展,省绿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甘肃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依法管理义务植树工作,规范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是指全省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至8株或者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它绿化任务所缴纳的用于代其完成法定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绿化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未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绿化费。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负责绿化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二、收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范围: (一)凡是长期居住或暂时居住在甘肃省境内的我国公民,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有和非公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持有原籍当年已履行义务植树证明者除外)的适龄公民,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履行义务植树的。 (三)对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已完成植树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差额折算补缴绿化费。 第五条 绿化费免缴范围: (一)当地驻军(含武警)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执行,不实行以资代劳。 (二)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免征绿化费,但适龄学生必须履行植树义务或参加相关活动。 (三)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工作的适龄公民,免缴绿化费。 (四)企业严重亏损的下岗职工,待业期间没有领取工资和生活费,并持劳动部门核发下岗证的,可免缴交绿化费,但要组织他(她)们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五)农村适龄公民可免缴绿化费。但乡、村组织必须动员、组织、督促农村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对因特殊原因(如经商、外出做工等)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允许由本人自愿出资雇请劳力完成,也可由乡、村经济组织代其完成。 第六条 绿化费收缴标准:适龄公民每人每年至少5株义务植树任务,如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依各地社会承受能力,每人每年按10--30元的标准收缴。 三、收缴办法 第七条 因故不能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必须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按适龄人数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缴纳绿化费。 铁路、民航、石油、甘肃矿区等部门所辖单位和个人所缴化费,由这四个部门的绿委办公室直接收缴,并将收缴绿化费全额上缴省绿委办公室。当地县(市、区)绿化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 没有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如个体工商户等),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收缴。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凭《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缴时必须出示和出具相应的证件和票据。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每年绿化管护用工量,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验后,按各地(州、市)规定折合义务植树任务,扣减相应绿化费。 第十条 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当地植树季节前二个月内,向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化费。 第十一条 缴纳绿化费支出渠道: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结余中列支,企业从税后留利中列支,其他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四、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绿化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种苗、整地、栽植、灌水、管护等劳务支出和购置生产工具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义务植树宣传、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收缴管理及委托工作所需费用等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