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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绿字[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绿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颁布《甘肃省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绿化费主要用于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支出的80%。
  
  第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编制绿化费的使用计划,提交同级绿化委员会审定,并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绿化费按纳入预算的行政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及时、足额上交同级国库,先存后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
  
  用资金,要编制年度使用计划,连同工程项目和经费概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将资金从国库划拨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帐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收缴、开支情况,向同级绿化委员会报告并报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奖罚
  
  第十七条 对完成义务植树和绿化费收缴任务的先进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绿化费必须按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限期交清。逾期不缴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绿化费征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贪污、挪用绿化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事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国内负责解释。各地、市、州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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