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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引导企业增强信用观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首都投资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本市各级司法机关提供记录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为内容,为市政府各部门监督管理企业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北京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遵循共建共享原则,以政府专网为基础,依托首都公用信息平台,通过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及市各有关部门工作网站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
  
  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及广告媒介单位的信用信息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由以下四个信息子系统组成:
  
  1.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及广告媒介单位在市政府各部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事项及年度检验的基本情况,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所掌握的可对社会公布的各类企业登记信息。
  
  2.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奖励、表彰情况。
  
  3.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等一般性违法行为或有一般性商业失信行为的情况。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严重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商业失信行为,被依法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等情况。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限制行政审批提供依据,为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提供参考。
  
  (二)逐步实现本市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拟录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和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并通过政府专网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进行远程操作,按时录入有关数据;负责对本部门拟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按时移送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负责把市各有关部门移送的数据统一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
  
  四、实施步骤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本着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2002年3月底完成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海关等15个首批进入该系统的试点单位要实现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互联;4月份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开始试运行。
  
  在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互联的范围,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本市各级司法机关掌握的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纳入警示信息系统。
  
  (二)2002年6月底,完成企业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实现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远程操作。
  
  (三)2002年7月底,完成企业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及许可经营事项等基本信息录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2002年9月底,完成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并不断完善四个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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