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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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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积极推进消防监督管理改革。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加快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监督管理的方式,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监督。消防执法活动要做到依据准确、内容全面、程序严谨、法律文书完备。继续加强对消防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中介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改消防产品生产许可为消防产品应用监督管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消防产品和消防设备,建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
  
  (十四)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部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机构列管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齐建筑消防设施。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筑消防设施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对已投入使用仅未安装建筑消防设施或者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完善建筑防火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设计、审核、施工、检测、验收等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消防安全责任。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省公安厅
  
  二00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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