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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区在中卫、彭阳等7县(市、区)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最近,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我区为扩大改革试点省(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去年7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今年我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为银川郊区、贺兰、大武口、陶乐、灵武、中宁、同心、盐池、红寺堡、固原、西吉、海原、隆德、泾源等14个县(市、区)。请以上县(市、区)按照宁党发[2000]31号文件的规定,于2002年5月10日前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二、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县(市、区)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要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费征收行为,严格村内公益事业筹资和“两工”筹劳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要留给乡镇,用于乡镇原五项统筹开支。农业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三、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各县(市、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配套措施。乡镇机构改革,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综合设置乡镇党政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大力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保证乡镇机构改革取得实效。农村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对此,各县(市、区)可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面进行。村级组织改革,主要是合并行政村组、精简村组干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村组规模、干部编制和报酬,切实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四、试点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2001年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今年要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修订、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对部分村组、农户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如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税赋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整意见,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对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造成相邻的乡与乡,村与村,甚至户与户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事件,要认真对待,做好记录,指定专人调查并及时解答,绝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防止矛盾激化;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截留挪用。
  
  2002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7号文件,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首先要建立和充实税费改革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尽快调整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备案;去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税面积等没有向农民公布的,今年要及时进行补课,并对去年调查数据进行核实;对自治区安排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不允许截留挪用。
  
  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央对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自治区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今年试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其账口径与去年7个县(市、区)完全一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对自治区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不折不扣地用于乡镇原五项事业及行政村的支出。对去年改革中发生资金拨付方面的问题,要限期进行纠正,否则,要扣减该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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