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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大连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大连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1)16号)和《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辽政发(2002)3号),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为依据,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抓住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这条主线,搞好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职工全员消防素质这项基础工程,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以加强消防部队自身建设,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能力为着力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消防队伍的防火监督、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大幅度提高,消防科技事业进一步发展,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经济建设、城市发展的局面得到扭转,使消防工作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建立消防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听取本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影响消防安全、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合理解决经济发展与消防安全之间的矛盾。要组织政府各部门对本地区的消防监督列管单位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场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治理整顿,对那些整改不及时或不能整改的,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要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共消防设施能满足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因渎职、失职等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全员消防素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所属各部门和岗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 要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与消防的关系,探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前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同保险费率和理赔率等联系起来,促使投保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促进全社会消防条件的改善。公安消防机构要与保险部门联合实行公众聚集场所第三者消防责任险,在全市范围强制推行,以保证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和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的整体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根据《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发展纲要》,2002年完成大连市城区(含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消防规划报批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2002年完成瓦房店、普兰店、庄河市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2003年前完成长海县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确保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入依法建设、管理的轨道。各级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和目标逐步实施,“十五”期间一定要还清欠账,不留尾巴。各级政府规划、城建、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要结合城区改造,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凡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一步到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达到标准的一律不予验收,各有关部门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再欠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