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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宗地图; (四) 土地使用条件; (五) 标书格式或者竞买申请书格式; (六) 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七) 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之前3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拍卖公告或者挂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让人变更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公开挂牌起始日之前15日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低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允许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可以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出让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对开启的标书及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四)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标。 (五)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标书报价低于标底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和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则应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拍卖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低于拍卖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出让人对拍卖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形情之一的,宣布为无效竞买申请: (一)超过竞买申请截止日所投的竞买申请文件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竞买申请文件; (二)竞买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竞买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竞买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拍卖公告规定条件的竞买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拍卖会,并发放竞买号牌。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