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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效; (七)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该地块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在挂牌公告中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将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中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告。挂牌地块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竞买须知中说明; (二)竞买人填写报价申请单报价; (三)出让人对竞买人的报价申请进行确认。出让人确认竞买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申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申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日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挂牌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出让人确定为无效报价申请: (一)超过挂牌截止日所提交的报价申请单或挂牌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报价申请单; (二)报价申请单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报价申请单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限指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截止日期间。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5日。在挂牌期限内,出让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确定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确定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确定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不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应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成效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地块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赔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 投标人、竞买人参与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费用,由投标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01年4月12日印发的《海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