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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西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符合下列五种条件的驾驶员,应予直接发放和换发从业资格证,不再进行培训考试。 一、对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驾驶证并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而未参加职业培训的驾驶员,如其从事营运驾驶职业3年以上,从业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记录,可直接到当地设区市运政机构按规定申领相应类别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但申领“大客车”和“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证的,要经过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准核发从业资格证。 二、已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或上岗)培训工作的各设区市的营运驾驶员,可持市级运政机构签发的“上岗证”到当地设区市运政机构,换领相应类别、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但申请换领“大客车”和“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证书的,要经过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准换发。 三、按原有关部颁规章,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的,均应统一换发为“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可持原证件到设区市运政机构申请换领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已经培训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的驾驶员,可直接到当地设区市运政管理机构按规定申领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对工作业绩突出,安全行车良好,曾获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驾驶员,可以到设区市运政机构直接申领相应类别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直接发放或换发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驾驶员,必须在2002年7月1日前到当地设区市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各地在执行《实施细则》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反映。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江西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运驾驶员职业素质,保障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交通部《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营运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证制度。凡在我省境内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必须按照本细则参加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各级运政机构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省级运政机构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全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上级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营运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管理办法,并对考核员进行培训、考核、签发《考核员证》。 (四)统一印制、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统一发放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材。 (五)审查核准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经营资质。 (六)负责全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题库的建立和管理。 (七)组织对《从业资格证》的审验和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培训质量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区市级运政机构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管理、考试和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 (二)对本辖区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初审。 (三)督促培训学校严格按照交通部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对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 (四)监督培训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 (五)按规定组织对《从业资格证》的稽查工作和年度审验。 (六)建立营运驾驶员微机档案和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第六条 县级运政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设区市运政机构的委托,可对辖区内申请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情况进行初审。 (三)对营运驾驶员执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营运驾驶员台帐和微机档案。 第三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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