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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通知。发现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已造成一定后果,或经口头通知后拒不改正及屡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法制部门经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逐案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并向法制部门备案。给予“责令改正通知”的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通报。发现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已造成较严重后果,以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纠正的,经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由法制部门逐案发出《执法检查通报》,并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情况和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有关人员下达《停止执行职务决定书》。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构成执法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政工部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局建立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各执法单位应建立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对执法检查中予以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以及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应在“执法档案”中详细记载,作为年终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检查登记(略) 2、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3、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局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高全局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是指以执法办案工作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各执法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工作优劣主要标准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质量考评,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及落实各项执法监督工作措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制、纪检、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体制。 第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应实事求是,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评结果与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相结合。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以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标准为核心,结合消防执法的特点进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七条 消防局按下列范围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质量进行考评: (一)依法实施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及执行法定程序的执法质量情况; (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质量情况; (三)依法进行审核、审批等执法行为的质量情况; (四)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质量情况; (五)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追究等工作措施的质量情况; (六)其他消防执法质量情况。 第八条 消防局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 在执法工作中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后果予以扣分。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每件扣1-3分;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每件扣3-10分;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每件扣3-7分; (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每件扣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