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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规定的执法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法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被考评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故意弄虚作假的,考评结果视为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评优秀的单位,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予以通报表彰;考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不达标的单位,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考评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该单位主要领导应当辞职,或者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依照干部管理程序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评中,虽然符合达标标准,但在全局考评排名末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