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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各级政府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储备金。同时需解决疫情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质、运输、通讯。传染病重大疫情处理所需经费、物资原则上由疫县(区)自行解决。特大疫情市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和支持。
  
  (三)根据疫情性质和发展态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将传染病发生的地区宣布为疫区,采取限制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进行封锁。紧急措施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四)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单位对预防传染病开展无偿性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和防制业务工作。
  
  (二)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控制重大传染病的防制方案,提交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辖区医疗、卫生防疫力量,组织救治、防疫应急工作队深入疫区,开展病人救治,隔离和调查处理,迅速控制疫情蔓延和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发生。
  
  (四)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性质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和物资方案,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列支。疫情救治、处理款和物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纳入专项管理,不得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财政部门职责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级政府审定的重大疫情救治处理所需专项经费和物资的方案,计划、财政部门应迅速作出资金和物质安排,以保证疫情处理所需的基本经费和物资。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依法做好疫区出入境人员、港口和物品的检疫,防止传染病及其病原体传入和传出。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在政府的统一布置下,各级财政、公安、工商、农业、教育、民政、运输、环保、广播电视以及爱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共同控制重大疫情事件。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健全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报告时限,对传染病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成立常设应急抢救治疗工作组,在疫情发生时,服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具体负责相应病人的疫区现场救护和住院诊治工作,并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诊断、病因调查等工作。
  
  (二)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成立防制工作队,主动出击,到疫区现场落实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好易感人群等各项业务控制措施,大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努力消除造成传染病流行和扩散各种危险因素。同时根据当地主要传染病疾病谱,开展监测,每年年初或年底应对当年或次年提出重点传染病预测分析报告,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预测报告,各级政府给予财力支持,在传染病疫情流行之前确保人、物和技术到位。
  
  (三)卫生执法机构:依法对造成传染病流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饮食服务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查处。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于24小时内赶赴疫县(区),对当地给予指导、协助、督查和直接参与。疫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临时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项防治工作。疫情处理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七条 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卫生评价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控制、医疗、环境卫生等专家对重大疫情对当地卫生及社会经济的影响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评价当地自救能力,确定最佳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传播。评价报告要在抵达疫区后72小时内作出,并迅速反馈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防治控制技术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研究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技术方案。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由市卫生局制定下发。
  
  (二)鼠疫、霍乱、艾滋病、计免相关疾病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分别参照自治区卫生厅有关预案和《南宁市鼠疫疫情处理预案》、《南宁市霍乱防治方案》等相关防治技术方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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