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建立高效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理队伍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行政部门领导、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日常工作(电话0771—2419049,传真0771—2430765)。 (二)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素质高、技术精湛、责任心强的各级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抢治和处理队伍。 (三)要加强应急队伍的教育和技术培训。市、县(区)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至少有针对性进行1—2次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紧急疫情处理能力。 (四)一旦有传染病重大疫情发生,县(区)应急队伍于6小时内抵达现场,市应急队伍于12小时内抵达现场。特大疫情,县(区)3小时内抵达现场,市6小时内抵达现场。 (五)法定传染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必须在5天内确诊并确定初步原因,新发和原因不明传染病应在2周内确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督查组,对重大尤其是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