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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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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执法,惩治犯罪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深入探索,抓好治本
  
  各地在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通过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五)加强督查,做好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加强督查。并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治成果,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情况适时以简报、快报等形式报告自治区工商局。同时,要在集中整治期间形成月报制度,各地应在当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将及时向全疆通报各地整顿工作情况,好的经验,典型案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推动此项工作的进展。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地应于9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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