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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9.到我省城镇务工1年以上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其子女可在务工地就近入学、入托,入学、入托费用与城镇本学区外学生同等对待。
  
  10.对劳务输出人员,有关部门要免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证、照、卡只收取工本费。
  
  11.凡是劳务输出人员在外务工满1年以上回我省创办企业的,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
  
  12.境外就业、国内劳务输出和外派劳务广告,分别经劳动保障和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各类新闻媒体要免费刊登、播发。
  
  (三)强化对劳务输出的管理和服务
  
  1.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的组织和信息网络。各地及有关部门都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组织发展一批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基地,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和西部重点城市设立劳务输出管理处(站),积极扩大劳务输出总量。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成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劳动力输入较大的国家建立联络处,努力开辟境外劳动力市场。同时,充分发挥劳务输出组织、劳务基地、驻外办事处、在外的吉林人和劳务输出人员的作用,广泛收集、整理和向社会发布劳务信息,积极发掘省外和境外就业岗位。要把劳务输出项目纳人到每年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活动中去,专门开辟劳务输出窗口,搞好劳务输出对接。
  
  2.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就业培训组织的作用,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务输出人员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并颁发证书。同时;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职业安全、法制观念、社会公德、择业观念、竞争意识和社会生存能力等教育,全面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逐步实现我省劳务输出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劳务型向技能型和智能型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打造吉林劳务输出的品牌项目,各地、各部门都要从本地、本部门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项目,用质量和信誉拓展省外和境外劳动力市场。
  
  3.切实保障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要进行输出前的考察。事先组织人员考察论证,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资质、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保护、食宿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避免盲目输出。加强对从事境外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规范中介活动,防止和依法打击欺诈行为。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劳务输出的广告管理。二要加强输出中的管理。有关部门要简化和公开劳务输出的办事程序,部门内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为劳务输出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在国内集中输出的劳动力要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做到专人组织,专人护送,确保安全输送到位。三要提供输出后的服务。凡劳务输出人员在一地超过1000人的,都要建立劳务输出人员联络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涉及劳务输出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不足1000人的也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搞好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劳务输出人员与当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切实维护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4.建立劳务输出统计调度制度。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状况以及劳务输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统计,彻底掌握全省各地城乡劳动力资源数量、流向、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等情况,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已实现劳务输出人员和有劳务输出要求的人员档案和台帐,实行档案化、台帐式以及微机化管理。省里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劳务输出统计报表,对劳务输出情况实行月调度、季统计。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于每季度末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里报送劳务输出情况。其中,外派劳务情况由外经贸部门负责统计,境外就业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国内劳务输出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最后统一报送省劳动保障厅汇总。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每年年初省里将根据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情况,确定全省劳务输出总量,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实行半年督查初评,年末检查总评。对完成目标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消极、措施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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