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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劳务输出提供可靠保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并具体负责境外就业和国内劳务输出组织管理工作及具体办理有关证卡手续;外经贸部门负责外派劳务组织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境外就业的有关证件;外事部门负责为境外劳务输出人员提供签证等服务事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劳务输出必要的工作和业务经费;民政部门负责劳务输出人员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救济事宜;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子女入学、入托的有关政策;计划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企业改革与劳务输出的关系;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促进劳务输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宣传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宣传工作;各级妇联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女劳动力开展劳务输出,充分发挥妇女再就业机构在劳务输出中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组织动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三)强化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劳务输出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电视讲话、现场采访、专题报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编写宣传材料、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务输出的重要意义和鼓励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注意发现和总结通过劳务输出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事例,组织他们到农村、企业和社区作巡回报告,通过现身说法,引导广大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走出去创业。要发动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劳务输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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