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要求,对于规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我省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当前,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进一步推广以及解决土地抛荒的需要,我省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逐渐趋于活跃。但由于种种原因,土地承包和流转中还存在着一些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地方至今未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未与农户签订并发放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经营权证书,已经签订的地方也存在着合同内容不实、纠纷隐患较多和证书保存率低等问题;少数基层干部政策观念和合同意识不强,随意调整承包权、强行收回承包地、擅自重新丈量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利益;土地流转不规范,一些土地的流转收益被平调、挪用和截留;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和经济规律,强制推行土地流转,有的则放任自流,不管不问,矛盾纠纷较多。为了认真贯彻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深刻地理解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政策精神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必须长期坚持。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随意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不得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流转土地用于结构调整的要保证不改变农业用途,从事养殖业、林业的要确保能够复耕;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若乡村在土地流转前的开发中有过投入,在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扣除这部分投入后,剩余收益应全部由原承包户所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接包权。 二、认真整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作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要对照中发[2001]18号文件,认真检查土地二轮承包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尚未与农户签订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及未发放承包合同证书和经营权证书的,要尽快签订、发放到农户,存在纠纷隐患的要及时消除。今年上半年,市、县要组织力量进行自查,下半年省里将组织重点检查。从2002年开始,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每年要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土地流转应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已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户,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不符合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或不规范的,要认真加以完善。乡村截留、扣缴的土地流转收益,要如数退还给农户。强迫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或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 少数地方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并已签订合同的,要加以清理和规范。从事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如果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的,应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充分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广大农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总结、推广农民群众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创造出的好经验,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并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市场等方面为土地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