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0
【实施时间】 200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搞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县、乡、村三级是关键。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指导土地流转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流转土地的经营进行科学规划、论证,筛选出有市场、效益好、适合当地条件的农业经营项目。对跨区域承包大户,根据本人意愿可办理户口迁入,享有当地村民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有条件的乡镇可成立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和咨询网络,并在用水、用电、机耕路修建、农田整治等方面为农户提供必要的扶持,同时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各项减负政策,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村级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中,要因地、因户制宜,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户的土地流转工作。对进城从事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户,可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村或中介服务组织出面将其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或委托别人代耕,也可自找对象转包、委托代耕土地;临时外出的农户可通过代耕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一时无法转让、转包的土地可通过适当调整,尽可能集中连片,以便再行转让、转包。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动态,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使用权流转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及时、高效地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10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