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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肺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并发挥卫生信息网作用,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结核病防治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一个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肺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肺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国内医学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国以及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肺结核病的有效治疗方案,使肺结核病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把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公益性宣传计划,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结核病科普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