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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列入到中小学学生的卫生课中,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各医学院校要把结核病及其防治知识作为重点讲授内容,并保证必要的教学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人中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羁押、收容场所的特殊人群,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2年起,各级财政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委、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进行《规划》执行情况的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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