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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包括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等方面的经营性领域。为充分发挥湖湘文化资源、文化人才和现有产业优势,促进湖南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不断深化对发展文化产业战略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文化产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
  
  (二)要按照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重要行业、重点地区和文化产业基地发展详细规划,形成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体系。
  
  (三)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结合。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小区、街道、广场及公园等都要增加文化项目,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配套安排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创新文化产业发展体制
  
  (一)鼓励国有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制。有条件的国有文化、体育事业单位都要走产业发展的道路,加快企业化改制步伐。改制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其国有资产、土地、债务的处置和人员安置等参照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事业向产业转轨的文化机构,在5年内继续享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1]1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跨行业、跨地区经营,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优势资源,组建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凡出资者自愿加入集团公司,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全省经济发展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集团组建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业原有的支持政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社会各界发展文化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创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企业,收购、兼并文化体育单位,发展城乡文化产业,对其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税费政策、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建立公益性文化产品、服务招投标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平等参与文化产业竞争。
  
  三、实施文化产业发展鼓励政策
  
  (一)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文化产业单位充分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多方筹措发展资金。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积极组建一批文化体育股份公司,创造条件上市融资。精心组织好体育彩票的发行,拓宽彩票筹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发展前景好的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拓展适合文化产业机构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区域文化体育发展基金和各类文化体育投资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吸引国外、境外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项目、兴办中外合资文化企业。中外合资、合作文化项目、企业均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要认真执行,确保落实。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赞助艺术表演团体、运动队和文化艺术表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纳税单位通过体育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公益性体育设施、农村文化体育项目和体育活动等的捐赠,属于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内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广告费,允许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实行土地扶持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使用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国有文化产业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国有文化产业单位依法运用级差地租。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文化、体育场馆改造建设。
  
  (四)突出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重点文化工程的项目,实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2号有关土地配置和土地出让政策。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应交的各项税费比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予以减免。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项目经费,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用地手续及配套建设、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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