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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价(以下简称“两改一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目前,我市第一期“两改”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期“两改”工作正加速推进,为稳步推进“同价”工作创造了条件。 城乡用电同价既是检验“两改”成果,切实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的重要途径,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经营企业要深刻认识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同价”目标按期实现。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重庆市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我市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意见。 一、“两改”完成后农村电价的测算口径 (一)农网改造资金还本付息加价测算口径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规定执行。 (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现行农村电价高于缄市电价部分)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其中: 1.农村电能损耗:原则上按照国家计委批复我市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即:农村电网高压线损率不超过10%,低压线损率不超过14%: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对个别第一期农网改造结束后,抄表到户率较低的区县(自治县、市),线损可适当放宽,但高低压综合线损率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第二期农网改造结束后,线损不得高于国家的规定。 2.电工合理报酬:鉴于目前地方有关部门对农村电网的职业化电工和非职业化电工的定员定编及劳动报酬尚无明确规定,为便于电工合理报酬的计算,按“两改”后供电所的工资总额不得高于“两改”前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电工经费加村电工报酬的原则确定。 3.农网运行费用:还贷和电网维护管理费对城市电价推动超过3分/千瓦时的区县(自治县、市),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改造后仍在运行的原农村电力资产,其折旧和大修费在目前农村电价中可少计或不计,以后视情况逐步计入。 按照“两改”完成后农村电网维护费要比“两改”前实际水平有明显降低的原则,上述电工经费和农网运行费用两项总水平应严格控制在6.4分/千瓦时(按现行规定计入农村综合电价的农村电网运行维护费、大修更改资金8分/千瓦时扣减1.6分/千瓦时新建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的费用)以内,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计入村电工报酬。 (三)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均摊电量按基期(以2001年为基期年)销售电量计算;农网改造资金还本付息的均摊电量按中期销售电量计算。 (四)按照公平负担的原则,市电力公司趸售到县一级电力公司的电量,不承担市电力公司农网改造的还本付息及农网维护管理费。 二、城乡用电同价的范围及方式 我市是“一省两贷”的地区,存在市电力公司和市水电产业(集团)公司两个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而市水电产业(集团)公司电网不是一个整体,其项目实施范围为24个相对独立的地方电网供电区域,各地方电网又均系独自经营。考虑到我市由于实施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不同,电网结构分散割离,供电区域和城乡用电量的比重不同,还本付息加价标准不同的实际情况,暂以各自电力实体为单位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具体方式如下: (一)市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县在其覆盖的电网范围内同价,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在直供直管范围内统一分摊。 (二)市电力公司所属的3个趸售代管县中,梁平县电力公司已由市电力公司直管,其电价纳入市电力公司电网内同价;武隆县、潼南县由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与国家电网不一致,按实行分步同价的方法实施,即:第一步在本县范围内同价,第二步纳入市电力公司电网内同价。 (三)地方电网自供自管县和未实行代管的趸售县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实行“同价”。 (四)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交叉供电的区县(市),可先行在各自承贷项目法人辖区内“同价”。以后通过理顺电力管理体制,组建县级电力公司,实现县级电力一体化后,再行实现以县为单位或纳入市电力公司范围内“同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