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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3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代替)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
  
   2002年4月9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做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参加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未按法定程序制作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日期有异议的,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明。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后,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对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管理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设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出示其身份证明,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或者代为提起行政赔偿的,必须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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