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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地(州、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培训,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良好氛围。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和社会学评价工作。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开展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社会学评价工作,研究结核病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评估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社会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措施,保证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促进总体目标的实现。
  
  (七)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和部门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多方援助,参加联合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贵州省结核病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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