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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部门合作。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应在结核病控制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能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计划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各级财政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