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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的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第三条和第五条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为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8日 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工作,确保“免、抵、退”税政策在我省正确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多、出口与“免、抵、退”税业务量大,各地区之间分布又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从今年起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同时,选择中山市(下属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江门市(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完全按照《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其他非试点单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也应按试点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免、抵、退”税操作;对暂时还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并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建立健全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从而全省全面实现“免、抵、退”税的规范化管理。 二、全省“免、抵、退”税管理模式的选择 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多、出口与“免、抵、退”税业务量大,各地区之间分布又不均衡,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选择地实行集中管理、二级管理、三级管理三种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集中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后,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直接到地级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业务。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审批都集中在退税机关直接办理,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比较少而且又集中在市区、或者退税机关的人员配备与集中管理工作量相适应的市。 (二)二级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如县(市)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较少且大多数集中在县(市)城区的,可集中在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主管征税机关[或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初审后,报送退税机关复审、审批。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和审批分别在主管征税机关[或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与退税机关二级办理,适用于:(1)不带县(市)的地级市;(2)县(市)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较少且大多数集中在县(市)城区的部分带县(市)的地级市。 (三)三级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初审后,报送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复审,最后由退税机关审批。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审批分别在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退税机关三级办理,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较多且分散在各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的带县(市)的地级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