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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培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有关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此次试点工作为物业管理员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是指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和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
  
  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分为两个等级: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物业管理员为全国统一鉴定。
  
  一、原则
  
  1、按照“全市统筹规划、培训鉴定分离、确保质量第一"的原则,根据2002年职业培训工作要点,以物业管理员职业做为我市加强培训、鉴定质量管理的突破点,在全市进行培训和鉴定的试点。
  
  2、承担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培训的机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在社会培训机构中认定。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规划,东城、西城、宣武、丰台、石景山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掌握在1—2所,其它区、县认定1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区域化管理试点的崇文、朝阳、海淀三个地区可以掌握在3所之内。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培训由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实施,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培训资格的范围。
  
  3、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指导下,原则上在崇文、朝阳、海淀三个区设立统考考区,由区劳动保障局在区域内的鉴定机构中认定考场,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工作,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
  
  二、组织领导与分工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员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和鉴定考场名单;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统一进行师资培训、辅导教材征订和教学计划大纲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员的考评员培训,组织全市鉴定、阅卷、核发证书;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认定及鉴定的组织工作;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内物业管理员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三、时间安排
  
  1、4月15日前,申请承担物业管理员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将申请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2、4月20日前,区、县劳动保障局将认定的培训机构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备案。崇文、朝阳、海淀三个考区同时将认定的考场材料及名单(《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物业管理员)考场认定标准(试行)》(附件2))同时报送。对申请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及鉴定考场进行抽查。
  
  3、4月30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培训、鉴定机构名单。
  
  四、要求
  
  (一)取得物业管理员社会培训或鉴定资格的机构,在组织招生、培训、鉴定时,应执行劳动保障部和本市以下规定:
  
  1、依据《物业管理员》职业标准,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
  
  2、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并组织所培训的学员就近到相应的鉴定机构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鉴定;
  
  3、严格执行《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培训机构必须在批准的校址办学,不得异地进行培训,不得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为招生;
  
  4、鉴定机构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的原则,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实施鉴定。
  
  5、对物业管理员涉及到的报名、培训、鉴定收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9]38号)规定的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6、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加强对鉴定过程的检查、巡视。对出现问题的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二)准备从事和已经从事物业管理员职业的社会人员,可在公布的培训、鉴定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三)本市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凡开设物业管理员专业,接受正规学制教育并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结)业生,本着自愿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到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的考区,申请办理参加统一鉴定手续,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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